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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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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000208號張慶源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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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張慶源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網站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毒聲字第208號張慶源聲請觀察勒戒案件,應受送達人張慶源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慶源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2年度毒偵字第3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慶源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弘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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