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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233號邱福仁,邱劉碧蓮,祐祥晟貿易有限公司即信臻企業有限公司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唐113年度司聲字第23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祐祥晟貿易有限公司即信臻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邱劉碧蓮、相對人邱福仁
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233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祐祥晟貿易有限公司即信臻
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變換提存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祐祥晟貿易有限公司即信臻企業有限公司兼
法定代理人邱劉碧蓮、相對人邱福仁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賴昱廷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 理 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黃麗芬
相 對 人 祐祥晟貿易有限公司即信臻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劉碧蓮
相 對 人 邱福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8年度存字第952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500萬元之104年度
甲類第4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變換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