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簡字第000622號沈明石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沈明石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本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金簡字第622號沈明石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受送達人沈明石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6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許振榕
被 告 沈明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5268號)暨移送併辦(112年度偵緝字第2016號、第2017號、第2762號、112年度偵字第6613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沈明石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五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