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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001362號黃俊凱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黃俊凱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本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362號潘宥宇(原名潘育志)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應受送達人黃俊凱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3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曾耀賢
被 告 黃俊凱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5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俊凱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二罪,就附表編號1、2,各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一年一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二千四百五十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0 日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