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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000169號潘培芳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潘培芳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公示送達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69號潘培芳聲請沒收案件,應受送達人潘培芳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培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殘渣袋壹只沒收。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芳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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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5-16
- 更新日期:113-05-1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