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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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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簡字第001476號戴志勇、江川文篤、江川文誠、南彩英子、陳玄彰、東山文豊、滝西安典、滝西安隆、滝西美香、陳潘美智、陳林慧嬪、陳珮華、陳明楷(即陳文富之繼承人)、陳明佑(即陳文富之繼承人)、李道淵(即陳惠玲之繼承人)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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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孝111桃簡字第147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戴志勇、被告江川文篤、被告江川文誠、被告南彩英子、被告陳玄璋、被告東山文豊、被告滝西安典、被告滝西安隆、被告滝西美香、被告陳潘美智、被告陳林慧嬪、被告陳珮華、被告陳明楷(即陳文富之繼承人)、被告陳明佑(即陳文富之繼承人)、被告李道淵(即陳惠玲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桃簡字第1476號原告陳逸翔與被告邵有田(1120130撤回)等八十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潘昱臻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476號
原   告 陳逸翔  住桃園市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
被   告 戴文湖  住桃園市
戴寶河  住桃園市
戴志銘  住桃園市
居金門縣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執行中
戴淑蕙  住桃園市
居桃園市
戴志勇  住桃園市
戴淑菁  住臺南市
李日勝  住桃園市
居桃園市
林正立  住桃園市
李日賢  住桃園市
郭美鳳  住桃園市
陳麗玲  住臺北市
楊陳彩碧 住桃園市
陳楊敏卿 住桃園市
蔡陳彩蓮 住臺北市
居新北市
鄭玉英  住桃園市
江川文篤 住日本國神奈川縣
江川文誠 住日本國神奈川縣
南彩英子 住日本國東京都
陳珀玲  住臺北市
居臺北市
黃明照  住桃園市
黃明正  住桃園市
居桃園市
黃明達  住桃園市
居桃園市
羅黃明櫻 住新竹縣
陳文聰  住臺北市
居臺北市
陳王雪慧 住臺北市
居桃園市
陳美瑛  住臺北市
陳韻郁  住臺北市
陳麗郁  住臺北市
陳玄龍  住桃園市
居新北市
陳玄璋  住新北市
陳玄寅  住臺北市
陳嘉翠  住新北市
陳正晃  住桃園市
陳安麒  住桃園市
陳俊銘  住臺北市
陳明堯  住臺北市
陳釗祈  住同上
陳安祈  住同上
居臺北市
東山文豊 住長野縣
陳英明  住臺北市
陳維恭  住臺北市
  陳英凱  住臺北市
滝西安典 住臺北市
滝西安隆 住同上
滝西美香 住同上
陳欽章  住嘉義市
陳欽卿  住嘉義市
陳錦娟  住嘉義縣
戴寶潭  住桃園市
居桃園市
陳維宏  住桃園市
陳鼎宏  住臺北市
陳意梅  住桃園市
陳宇珊  住臺北市
陳明仁  住臺北市
陳明智  住同上
陳宜芬  住同上
陳潘美智 住臺北市
陳林慧嬪 住臺北市
陳珮華  住同上
陳珮真  住同上
簡宗夫  住桃園市
簡茂松  住桃園市
簡茂生  住桃園市
許簡阿絨 住高雄市
簡秀鑾  住桃園市
簡秀卿  住桃園市
陳威達  住桃園市
陳玫伶  住桃園市
居桃園市
陳怡芬  住桃園市
居桃園市
陳昀綺  住臺北市
陳桂誼  住桃園市
 居新竹市
陳文德  住桃園市
陳彩桂  住桃園市
邵長永(即邵有田之繼承人)
住桃園市
陳明楷(即陳文富之繼承人)
住桃園市
陳明佑(即陳文富之繼承人)
原住臺北市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李道淵(即陳惠玲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二項其中關於「其中編號23至96」之記載,應更正為「其中編號23至97」。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判決關於編號漏載之顯然錯誤,依首開規定,應予裁定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 發布日期:113-05-17
  • 更新日期:113-05-1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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