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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簡字第000832號張建文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張建文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本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桃簡字第832號張建文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張建文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股別:寧股
書記官:李歆
附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8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建文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8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建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iPhone 14手機壹支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略)
本案經檢察官周珮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 發布日期:113-05-13
- 更新日期:113-05-1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