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簡字第000105號黃財源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黃財源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司法院網站及本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壢簡字第105號黃財源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黃財源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法院廉股書記官簡煜鍇
附判決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壢簡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財源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69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財源犯如附表「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