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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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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187號鄭國億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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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莊112年度訴字第218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國億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187號張慧君與鄭國億間賠償損害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鄭國億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賴棠妤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187號
原   告 張慧君  住新北市
居新北市
訴訟代理人 卜心蕾  住同上
被   告 鄭國億  籍設桃園市
                       (大園區戶政事務所)
居桃園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6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13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40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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