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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拍字第000007號吳陸銘,吳榮堂,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劉上旗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非文113年度拍字第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吳陸銘之拍賣抵押物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拍字第7號拍賣抵押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拍賣抵押物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登國內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拍字第7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住臺北市大安區
送達代收人 吳榮堂
住高雄市前金區
相 對 人 吳陸銘 住桃園市平鎮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93年5月7日、95年7月10日、108年3月2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840,000元、320,000元、310,000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593,13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貸款契約確認書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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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拍7pdf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