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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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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320號薛登元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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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福112年度訴字第232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薛登元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32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佛心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薛登元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李思儀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32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詩宜 
被      告  佛心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登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13,974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2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46,432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
    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12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股       別:福股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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