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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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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000632號張陳鈴江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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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唐112年度司聲字第63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張陳鈴江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632號林春與戴銘朝等間返還提存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張陳鈴江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賴昱廷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林春   
相 對 人  如附表所示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569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102萬3,000元,准予返還。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附表:相對人
編號 姓名 住、居地址       

1 戴銘朝  

2 戴隆一  

3 戴阿知  

4 楊秀英  

5 戴嘉良  

6 戴理真  

7 戴榮男  

8 陳贊堂即陳庭榕之繼承人  

9 陳贊緒即陳庭榕之繼承人  

10 陳贊鈞即陳庭榕之繼承人  

11 張陳鈴江即陳庭榕之繼承人  

12 許陳春枝即陳庭榕之繼承人  

13 陳麗珠即陳宏猷之繼承人  

14 陳麗雲即陳宏猷之繼承人  

15 陳麗琴即陳宏猷之繼承人     

16 陳淳修即陳宏猷之繼承人  

17 林正秋即陳宏猷之繼承人  

18 陳建伶即陳宏猷之繼承人  

19 陳靖岳即陳宏猷之繼承人  

20 陳德銘  

21 陳松彥  

22 陳基源  

23 陳聖杰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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