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簡字第000647號楊美珠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楊美珠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本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桃簡字第647號楊美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楊美珠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美珠 戶籍逕遷至新北市鶯歌區戶政事務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48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美珠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暨其包裝袋(驗前淨重零點壹肆壹叁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壹叁捌叁公克)、香菸壹支(驗前淨重零點柒壹陸玖公克,驗餘淨重零點柒零貳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殘管壹支均沒收。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宏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美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