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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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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簡字第000171號何芃靚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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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晨113桃簡字第17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何芃靚之判決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桃簡字第171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何芃靚間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王帆芝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17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寄新北市中和區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瑞英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盟凱 住同上
被 告 何芃靚 住桃園市蘆竹區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5,238元,及其中新臺幣399,909元自民國113年1月20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5%,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股       別:晨股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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