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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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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簡字第000176號廖士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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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晨113桃簡字第17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廖士傑之判決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桃簡字第176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廖士傑間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王帆芝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17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蘇芷萱 住同上
被 告 廖士傑 住臺中市北屯區松竹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7,757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2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股       別:晨股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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