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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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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司簡聲字第000021號陳玉錚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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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麥113壢司簡聲字第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玉錚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壢司簡聲字第21號聲請人林銘鑄等十二人與相對人陳玉錚間公示送達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楊文雄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司簡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林銘鑄  住新竹市香山區華江街39巷18號
林銘江  住苗栗縣竹南鎮崎頂里山頂40之1號
林銘燦  住苗栗縣竹南鎮崎頂里山頂40之10號
林銘錝  住苗栗縣竹南鎮崎頂里山頂46號
連林紫秀 住苗栗縣竹南鎮博愛街116號
林寶美  住新北市新莊區公園路184號
李晋郎即林黃真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蘆洲區民族路542號
李璟泓即林黃真之繼承人
住同上
李宗鴻即林黃真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蘆洲區民族路542號2樓
李浩瑋即林黃真之繼承人
住同上
李昆展即林黃真之繼承人
住同上
李亮儀即林黃真之繼承人
住同上
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仲葳
住新竹市光華東一街40號
相 對 人 陳玉錚  籍設桃園市中壢區崁頂路1421巷11號
                      (現住居所應為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並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將優先購買權之存證信函寄送相對人,惟寄送相對人戶籍地址之信件,遭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目前仍設籍於聲請人所寄送之地址,且聲請人寄送之郵件,亦遭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此有本院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聲請人提出之退件信封影本在卷可稽。次查,本院職權函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派員至相對人戶籍地訪查,相對人確實未居住該址,此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民國113年4月22日中警分刑字第1130024279號函在卷可證。堪認相對人確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且聲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敏維
函 稿 代 碼:E012-1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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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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