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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簡字第000357號楊美珠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楊美珠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桃簡字第357號楊美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楊美珠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美珠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53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美珠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參伍壹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磅秤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子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