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司簡聲字第000028號隋翠娟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麥113桃司簡聲字第2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隋翠娟之裁定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桃司簡聲字第28號聲請人余非非與相對人隋翠娟間公示送達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楊文雄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簡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余非非 住桃園市
相 對 人 隋翠娟 籍設桃園市
(現住居所應為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
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敏維
函 稿 代 碼:E012-1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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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