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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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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秩字第000025號廖柏煬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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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秩晨113桃秩字第2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移送人廖柏煬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桃秩字第25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王帆芝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桃秩字第25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設桃園市八德區
被移送人 廖柏煬 男
身分證統一編號:
籍設桃園市中壢區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業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3年2月1日以德警分秩字第113000482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廖柏煬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殺傷力器械,處罰鍰新臺幣15,000元。
二、廖柏煬被移送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3款部分,不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股       別:晨股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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