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秩字第000025號廖柏煬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秩晨113桃秩字第2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移送人廖柏煬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桃秩字第25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王帆芝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桃秩字第25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設桃園市八德區
被移送人 廖柏煬 男
身分證統一編號:
籍設桃園市中壢區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業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3年2月1日以德警分秩字第113000482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廖柏煬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殺傷力器械,處罰鍰新臺幣15,000元。
二、廖柏煬被移送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3款部分,不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股 別:晨股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