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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秩字第000049號斐庭松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秩晨113桃秩字第4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移送人斐庭松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桃秩字第49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王帆芝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桃秩字第49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設桃園市大園區
被移送人 斐庭松 男
住臺北市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業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3年3月20日航警刑字第1130010398號移送,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斐庭松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1,000元。
扣案之鋼(鐵)質伸縮警棍1支沒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股 別:晨股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