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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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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簡字第000045號鄧文華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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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晨113桃簡字第4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鄧文華之判決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桃簡字第4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鄧文華間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王帆芝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4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寄臺北市內湖區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住同上
被 告 鄧文華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037元,及自民國95年7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087元,及自民國96年1月1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5%,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1項、第2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股       別:晨股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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