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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371號鄭楷瀚之準備程序傳票
主旨:茲將應送達鄭楷瀚準備程序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訴字第371號鄭楷瀚偽造文書等案
件,應受送達人鄭楷瀚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準備程
序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怡靜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