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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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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小字第000825號向柏榮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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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晨113桃小字第82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向柏榮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桃小字第825號原告吳懿凌與被告向柏榮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10時35分在本庭(設址: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第3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王帆芝


股       別:晨股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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