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133號亞康科技有限公司、林亞正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貞113年度訴字第13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亞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林亞正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33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亞康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劉寶霞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3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田志傑
鄭偉廷
被 告 亞康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亞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41萬6,669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5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8,331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股 別:貞股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