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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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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05號被告阮氏滿(NGUYEN THI MUONG)、被告楊又禎、被告楊采靜、被告徐文彥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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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國外、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家團113年度家繼簡字第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阮氏滿(NGUYEN THI MUONG)、被告楊又禎、被告楊采靜、被告徐文彥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繼簡字第5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與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阮氏滿(NGUYEN THI MUONG)、被告楊又禎、被告楊采靜、被告徐文彥等四人得於庭期前之上班日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
51法庭(法院地址:330060 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進行言詞辯論程序,被告阮氏滿(NGUYEN THI MUONG)、被告楊又禎、被告楊采靜、被告徐文彥等四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團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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