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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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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000562號被告許璱(HEO SEUL)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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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家團111年度婚字第56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璱(HEO SEUL)之民國113年(西元2024年)7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562號離婚事件(下稱本件)
辦理。
二、本件前以本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桃院增家團111年度婚字第562號囑託外交部條約法律司〈臺北市凱達格蘭大道2號〉轉請我國駐釜山辦事處送達被告許璱(HEO SEUL)之民國113年(西元2024年)9月13日上午9時10分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惟駐釜山辦事處嗣以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釜山字第11313601570號函覆本院稱韓國郵局以「收取不可」為由退回待送達之文書,爰改期續行辯論程序並對被告許璱(HEO SEUL)為公示送達。
  三、應送達之民國113年(西元2024年)7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許璱(HEO SEUL)得於庭期前之上班日隨時到院領取。
  四、本件(改)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51法庭(法院地址:330060 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進行言詞辯論程序,上開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團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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