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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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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簡字第000263號萬進枝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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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政113壢簡字第26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萬進枝(國內公送)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壢簡字第263號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萬進枝(國內公送)間給付電信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26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牧平  住同上
被   告 萬進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捌佰捌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股       別:政股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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