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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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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08號傅傳發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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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仁113年度訴字第30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傅傳發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08號陳彥蓁與傅傳發間賠償損害事
      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傅傳發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李毓茹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08號
原      告  陳彥蓁    
被      告  傅傳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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