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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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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簡字第000266號被告泓達佰吉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江建佑、被告江建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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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政113壢簡字第26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泓達佰吉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江建佑(國內公送)、被告江建佑(國內公送)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壢簡字第266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泓達佰吉實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黃建霖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26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蓮天翔
被   告   泓達佰吉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江建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玖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玖佰參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附表:(新臺幣:元)

請求金額
本金
項目
期間
週年利率







377,932元









360,383元


利息
自112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5.68%


違約金

自112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週年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7,549元
利息
自112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5.68%


違約金

自113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週年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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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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