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保險簡字第000172號卓慶藝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佩112壢保險簡字第17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卓慶藝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72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卓慶藝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香菱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7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桃園區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語蓁 住同上
被 告 卓慶藝 住高雄市苓雅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2603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縮減部分外)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