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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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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簡字第000288號賴昭宏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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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賴昭宏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桃簡字第288號賴昭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賴昭宏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股別:恕股 

書記官:許欣捷

附判決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昭宏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40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昭宏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許欣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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