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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簡字第000071號洪伯宏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洪博宏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桃簡字第71號洪博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洪博宏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股別:恕股
書記官:許欣捷
附判決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博宏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54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博宏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許欣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