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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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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交簡字第000285號PHAN THANH LONG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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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PHAN THANH LONG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桃交簡字第285號PHAN THANH LONG公共危險案件,應受送達人PHAN THANH LONG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佑嘉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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