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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167號趙建基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福113年度訴字第16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趙建基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67號林聰智與趙建基間損害賠償事
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3年4月26
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
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上午9時45分,
在本院(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第37法庭開言詞辯
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李思儀
股 別:福股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