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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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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000328號林昌世、嘉門益子、嘉門英威、嘉門剛威、九矢雅江、顏慧美、朱光和、朱芳惠、楊思雄、楊思瑛、林則禹、林于文、林飛月、林介今、潘林衡靜、林仁及、林本仁、林方世、林仁布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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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純110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昌世、被告嘉門益子、被告嘉門英威、被告嘉門剛威、被告九矢雅江、被告顏慧美、被告朱光和、被告朱芳惠、被告楊思雄、被告楊思瑛、被告林則禹、被告林于文、被告林飛月、被告林介今、被告潘林衡靜、被告林仁及、被告林本仁、被告林方世、被告林仁布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328號陳正雄與林安世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許紘睿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原   告 陳正雄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複  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被      告 林昌世
林扶世
林惠玲
林蕙瑗
嘉門益子
嘉門英威
嘉門剛威
九矢雅江
顏明誠
顏明格
蔡哲一
顏慧美
朱光和
朱芳惠
楊思雄
楊思瑛
林則禹   
林于文
林飛月
林介今
潘林衡靜
林衡柔
莊靜和
張知惠
林仁及
林本仁
林方世  (即林衡立、林衡偉之繼承人)
林南英  (即林衡立、林衡偉之繼承人)
林立平
林仁布
林慧蓉
林穎豐
吳宗叡
吳宗洲
吳佳原
林公世
彭若涵   (即林衡儀之承受訴訟人)
追加被告  嚴嵐
嚴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分別於民國112年9月21日、112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林蕙瑗、林方世、林南英、林則禹、林于文、林飛月、林介今、嚴嵐、嚴智、嘉門益子、嘉門英威、嘉門剛威、九矢雅江、嚴明誠、嚴明格、蔡哲一、顏慧美應就被繼承人林衡道所有坐落○○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公同共有二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林昌世、林扶世、林惠玲應就被繼承人林澄子所有坐落○○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公同共有二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嘉門益子、嘉門英威、嘉門剛威、九矢雅江、嚴明誠、嚴明格、蔡哲一、顏慧美應就被繼承人顏林希仁所有坐落○○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公同共有二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四、被告朱光和、朱芳惠應就被繼承人朱林苕所有坐落○○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公同共有二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五、被告楊思雄、楊思瑛應就被繼承人林蕞所有坐落○○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公同共有二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六、被告嚴嵐、嚴智應應就被繼承人嚴林蒨所有坐落○○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公同共有二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七、被告林則禹、林于文、林飛月、林介今應就被繼承人林衡達所有坐落○○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公同共有二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八、被告彭若涵應就被繼承人林衡儀所有坐落○○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公同共有二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九、兩造共有坐落○○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予變賣,所得價金依附表兩造應有部分所示比例分配於各共有人。
十、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欄所示比例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股       別:純股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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