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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495號劉月琴之裁定正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福113年度訴字第49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月琴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495號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劉月
琴間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月琴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李思儀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9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張思婷
被 告 劉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福股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