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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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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495號劉月琴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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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福113年度訴字第49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月琴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495號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劉月
      琴間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月琴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李思儀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9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張思婷  
被   告 劉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福股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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