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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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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字第002219號黃桂英即黃何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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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任112壢簡字第221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桂英即黃何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壢簡字第2219號原告楊連福與被告黃建強即黃何之繼承人等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庭(設址: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黃桂英即黃何之繼承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敏翠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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