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000884號游正義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游正義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毒聲字第884號游正義聲請觀察勒戒案件,應受送達人游正義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檢附裁定節本於後,如欲閱覽全文請逕洽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涵憶
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8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正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正義施用第一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泳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