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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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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撤緩字第000013號劉夢萍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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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劉夢萍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撤緩字第13號劉夢萍撤銷緩刑案件,應受送達人劉夢萍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檢附裁定節本於後,如欲閱覽全文請逕洽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涵憶
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夢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111年度審簡字第658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夢萍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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