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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284號江俊宏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江俊宏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284號江俊宏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應受送達人江俊宏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檢附裁定節本於後,如欲閱覽全文請逕洽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涵憶
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俊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俊宏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附件(略)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