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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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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000730號張麟榮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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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張麟榮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毒聲字第730號張麟榮聲請觀察勒戒案件,應受送達人張麟榮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檢附裁定節本於後,如欲閱覽全文請逕洽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涵憶
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7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麟榮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7486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2年度聲觀字第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麟榮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泳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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