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簡字第000564號林啓林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林啓林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院外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壢簡字第564號林啓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林啓林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附判決節本於後。
本文二、前判決內容刊登於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啓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49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啓林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魏瑜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瑜瑩
附表一:
編號:1
物品名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數量:1包(含包裝袋1只)
說明:檢體編號:C3100181
檢體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毛重:0.2283公克(含1個塑膠袋重)
淨重:0.0356公克
取樣量:0.0030公克
驗餘量:0.0326公克
結果判定: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
附表二:
編號:1
物品名稱:吸食器
數量:2組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