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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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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小字第000475號段瑞鈞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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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佩113壢小字第475號
 
主旨:公示送達段瑞鈞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壢小字第475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段瑞鈞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上午11時18分在本庭(設址: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香菱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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