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0147號王國州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王國州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院外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147號王國州等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王國州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附判決節本於後。
本文二:前判決內容刊登於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國州
凌偉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0384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113年度易字第204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國州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凌偉華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國州、凌偉華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魏瑜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瑜瑩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