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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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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0147號王國州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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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王國州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院外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147號王國州等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王國州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附判決節本於後。
本文二:前判決內容刊登於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國州
 
凌偉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0384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113年度易字第204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國州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凌偉華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國州、凌偉華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魏瑜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瑜瑩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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