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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004057號吳欣怡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吳欣怡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本院、司法院網站公示送達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4057號吳欣怡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應受送達人吳欣怡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057號
聲請人即
受拘禁人 吳欣怡 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提審案件(112年度提字第2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韓宜妏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