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000224號莊宏智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莊宏智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本院、司法院網站公示送達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24號莊宏智聲請沒收案件,應受送達人莊宏智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韓宜妏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