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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000090號陳兆興之暫時保護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家娟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9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兆興之暫時保護令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90號暫時保護令事件
辦理。
二、應送達之暫時保護令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兆興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暫時保護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娟股書記官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暫時保護令
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90號
聲 請 人 陳OO 住桃園市
相 對 人 陳兆興 籍設桃園市中壢區溪洲街298號(中壢區
戶政事務所)
(現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暫時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精神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
理 由
四、如對本保護令抗告,須於保護令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五、本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