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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06號張宏傑、張淨期之原告撤回起訴通知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後111年度訴字第140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宏傑、被告張淨期之原告撤回起訴通知函
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406號李昭明與游象流等間分割共
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函文,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
書記官 陳佩伶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