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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000033號被告宋麗君、被告徐崇政、被告蘇全文之起訴狀、開庭通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莊112年度原訴字第3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宋麗君、被告徐崇政、被告蘇全文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原訴字第33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宋麗君等間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第47法庭開言詞辯論,同日下午1時50分於4樓報到處調解。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賴棠妤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