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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簡字第000024號高美華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高美華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並公告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桃簡字第24號高美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高美華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判決內容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佑嘉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